四新中央生活区物业扣留业主钥匙

发布于:2022-10-23 14:50 99人参与
汉阳区,四新中央生活区2号住宅楼,因业主未签订前期物业协议,物业以未缴物业费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钥匙给当事业主,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官方回复:
您向城市留言板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区房管局立即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的前期物业费用,由业主承担”,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上述规定,按《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具体收取方式以《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汉阳区区房管局已要求物业公司依规依约为业主办理收房手续,严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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