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开发区在征集意见!欲打造区域金融中心~

发布于:2021-7-17 19:58 172人参与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打造区域金融中心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为更大力度促进我区金融机构壮大、资本市场活跃、创新要素齐全、金融人才聚集,建立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打造区域金融中心重要一级,区财政局草拟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打造区域金融中心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3日

二、意见反馈形式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反馈意见和建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A406室
联系电话:84730397
电子邮箱:875276302@qq.com
附件:《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打造区域金融中心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
2021年7月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打造区域金融中心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更大力度促进我区金融机构壮大、资本市场活跃、创新要素齐全、金融人才聚集,建立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打造区域金融中心重要一级,特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支持金融企业集聚第一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批准设立的总部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规模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含分行、分公司、独立设立的营业部),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上“新设立或新迁入”具体指企业注册地址、纳税义务和统计关系等在我区,且适用于本政策所有条目。
第二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获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金融科技类企业,执行相同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备案,其基金管理规模为2亿(含)-5亿元的,最高按基金管理规模的0.5%给予奖励;基金管理规模为5亿(含)以上的,最高按基金管理规模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金融机构总部而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金融创新实验室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上述金融机构、企业在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金融聚集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上述各类金融机构、企业,在我区非认定的聚集区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金融机构在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金融聚集区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6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六条 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私募机构孵化器购买孵化场地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私募机构孵化器在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金融聚集区购买孵化场地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私募机构孵化器在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金融聚集区租赁孵化场地,并提供给其协助引入我区的私募机构使用的,按照每家私募机构每年5万元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孵化场地当年的房屋租金。

二、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第七条 鼓励总部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对我区总部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或并购重组,分别按照新增实收资本或并购交易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我区注册经营满3年的地方金融机构,按照新增实收资本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总部金融机构扩大经营。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三类总部金融机构,自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银行类机构按照新增本外币存贷款余额的1‰,证券类机构按照营业收入的2%,保险类机构按照保费收入的3‰给予运营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地区总部按照总部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各分支机构扩大经营。设立金融机构经营奖。对区内银行以存贷款余额增幅为标准进行评选,获奖银行可获得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区内证券公司以营业收入增幅为标准进行评选,获奖证券机构可获得最高50万元奖励;对区内保险公司以保费收入增幅为标准进行评选,获奖保险公司可获得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将奖励资金的50%分配给区内的管理和技术团队成员。
第十条 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逐步设立10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区内金融机构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形成的损失提供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对上年度区内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新增达到10亿元的银行机构,给与贷款新增余额0.2‰的奖励,单个银行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执行相同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向人行武汉分行争取票据再贴现专用额度,支持区内金融机构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区内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连接,为区内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提供支持。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区内金融信息平台,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区内金融信息平台,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对于金融机构在区内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上提供的票据贴现和票据质押服务,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与银行共担风险。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担保贷款业务。对于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的新型“政银担”贷款,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与湖北省再担保集团、担保公司、银行共担风险。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科技保险和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鼓励区内保险机构加大科技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性保险产品开发力度。对于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等产业定制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对于区内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的保证保险贷款,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与银行、保险机构共担风险。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扩大经营。对区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科技企业等,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8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对注册和纳税地均在我区的基金及其委托管理机构,新增基金规模达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增基金规模达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新增基金规模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新设立股权投资类基金并主要投向区内企业的,经开产业引导基金最高可安排25%配套资金参与设立。基金管理机构新设立股权投资类基金并主要投向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经开招商基金最高可安排50%配套资金参与设立。
第十七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企业。区内股权投资机构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于区内企业,并持有股权超过一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于区内初创期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上述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区内投资机构投资外地企业后将其引入我区的,执行相同奖励标准。对于区内投资机构为区内初创期企业提供的股权投资,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与投资机构共担风险。对于区内银行联合投资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的投贷联动贷款,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与银行、投资机构共担风险。
第十八条 支持私募机构孵化器发展壮大。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私募机构孵化器,按照其“在孵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对于区内金融机构外购金融科技服务,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自建金融科技项目的区内金融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成本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设立金融创新产品奖和创新机构奖,每年对获奖的区内金融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三、支持金融人才落户第二十条 加大对我区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支持力度,对其社保关系在我区的高管人员薪酬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薪收入在50万元(含)-80万元的,每年给予年薪6%的补贴;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薪收入在80万元(含)-120万元的,每年给予年薪7%的补贴;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薪收入在120万元(含)-150万元的,每年给予年薪8%的补贴;对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15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年薪9%的补贴,单个机构每年享受本项奖励的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一条 支持金融人才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等国际通行的金融职业资格,对取得证书(认证)后在我区金融机构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落户、住房、配偶就业、医疗及子女就学等给予便捷服务。支持我区金融机构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我区“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等系列人才强区项目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支持企业融资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参与信用贷款。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纯信用贷款、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连带责任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等,最高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参与新型“政银担”业务。对获得新型“政银担”贷款的区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其担保费用的50%给予担保费补贴,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和参与保证保险贷款。对购买科技保险的区内中小企业按其保险费用的60 %给予保费补贴,对获得保证保险贷款的区内中小企业按其保险费用的50%给予保费补贴,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建立供应链核心企业“白名单”,支持“白名单”内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对于在区内供应链金融平台上签发票据的企业,按其签发票据年度增长量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在区内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上进行票据贴现和质押服务的区内中小企业,按照贴现利息或质押贷款利息的50%给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票据融资的区内企业,最高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上市第二十八条 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境内间接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在获得武汉市金融工作部门上市扶持资金后,可配套奖励500万元;对新入驻本区的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进入创新层再奖励100万元。企业后期成功升板或上市的,补齐差额。
第三十条 对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后期成功升板或上市的,补齐差额。
第三十一条 对我区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投资本区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兑现。
六、附则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本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本政策中多项扶持政策的,可重复享受。享受本支持政策的市场主体在10年内迁离本区、减少实收资本、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变更统计关系的,应按规定退回相应奖励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政策由管委会授权金融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解释。2020年7月29日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总部,以及增资扩股或并购重组的在我区金融机构,适用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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