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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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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来源于沌口之声:zhuankou.com
因窝藏价值3000多元的焦炭,50岁的李兰(化名)被法院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而一同盗窃焦炭的其他村民,因盗窃赃物价值不够立案标准而未受刑。
昨日,武汉铁路检察院介绍,李兰家住江夏乌龙泉镇。去年10月9日上午5时许,一辆满载焦炭的货运火车,暂停在该镇附近。李兰与同村村民潘某等6人,从其中两节车厢偷得100余袋焦炭。因天色渐亮怕打眼,李兰家离火车站又最近,潘某等5人商量,将焦炭寄存在李兰家,等天黑再各取回,大伙还在每袋焦炭上做了记号。
等着其他村民来取焦炭的李兰,没想到等来警察。当天,焦炭被铁路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价值3458元。李兰很快被警方抓获。
检方介绍,以每名村民盗窃的焦炭单独计算,都未达到盗窃罪1000元的立案标准。而李兰将价值3000多元的赃物窝藏家中,达到了掩饰犯罪所得罪2000元的立案标准,因此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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