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武汉建设银行网点爆炸案首次庭审27日15时许在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结束,法庭没有对王海剑、王伟和王安安3名疑犯作出当庭宣判。武汉检方认为王海剑在本案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其主观恶意极其深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公诉人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2月1日17:30许,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5人受伤,公安机关分别于当月16日、8日、7日将王海剑、王伟、王安安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当天上午9:00许,王海剑、王伟和王安安3人作为被告出现在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被誉为“铁面女法官”的武汉市中院刑一庭女法官王建敏担任主审。 在当天5个小时的庭审中,武汉检方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海剑在本案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其主观恶意极其深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公诉人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王伟及王安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之前在犯罪过程中有自动放弃的行为,虽不能构成犯罪中止,但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因此建议法庭对二人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海剑、王伟、王安安三名被告人共委托了五名辩护律师,王海剑的两名辩护律师提出检察机关认定王海剑是主犯证据不足,是过失爆炸,表现一贯良好,主观上不想杀人,不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五点辩护意见。王伟的辩护律师在认同公诉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王伟的犯罪行为主要出于江湖义气,并且是在预备阶段,家人也尽力进行了民事赔偿,希望法庭能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 王安安的两名辩护律师提出了其具有自首情节及犯罪中止情节,并且其家人也尽其所能进行了赔偿,应当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 因庭前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对案件的证据及定性了如指掌,因此针对五名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作出了简洁、有力的辩驳。 公诉人最后指出,非法制造爆炸物也是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罪,从王海剑开始制造爆炸物到案发有一年多的时间,期间有多人知道并参观过王海剑试验爆炸效果,但却一直没有人举报。特别是王伟和王安安,自己知道害怕并放弃犯罪后仍然知情不报,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令人痛心,也引人深思。 当天的开庭时间延续至下午15时,中午休庭了一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