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旅游摔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回汉,不料当晚猝死。昨日,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湖北某国际旅行社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此前,死者家属从保险公司处获赔7万元。
2009年6月,70岁的文婆婆和老伴魏爹爹与湖北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约定参加同年6月15日至23日的旅游团赴台旅游。6月21日,文婆婆在旅游途中不慎摔伤,被送到台湾当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右桡骨骨折和右股骨骨折,经台湾高雄医院和台大医院手术治疗住院12天后,于7月2日返汉,当晚文婆婆即感觉不适,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猝死。司法鉴定认为,文婆婆的死亡与旅游期间的损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关联性为30%。
赴台前,该国际旅行社已为文婆婆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事后,文婆婆的家人提起诉讼状告两家保险公司。2010年7月,经硚口区法院调解,两家保险公司向文婆婆的家人支付理赔金共计7万元。
去年4月,文婆婆的家人将该国际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硚口区法院审理认为,文婆婆与该国际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该国际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文婆婆在参加组团旅游途中身体受到损害,该国际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参照司法鉴定的关联性30%比例,作出判决。
昨日,办案法官提醒相关个人和团体注意,春节临近,又到旅游高峰,出门旅行务必注意人身安全和身体状况,一旦遇有纠纷,先保留证据,再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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