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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梦想    时间: 2013-6-9 17:07
标题: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具体规定为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2)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分两种情况处理: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北京印花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民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委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资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输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 金额、装部费和保险费等。(陈紫怡http://www.qianlonghao.com/)
(7)仓库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北京印花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 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北京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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