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 发表于 2012-1-29 22:37

谎称有炸药 勒索旧同事十万元

因手头拮据想弄点钱花,一公司职员张某竟谎称自己有炸药,向旧同事勒索10万元。记者昨悉,因涉嫌敲诈勒索,张某已被汉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年43岁的张某,曾在2005年因假冒他人公司商标获刑五个月。刑满释放后,他先后在多家公司做销售工作,混得并不是很好,因此老是感觉荷包不暖和。

  2011年12月,在一食品公司供职的张某,怀疑其2005年假冒他人公司商标一事系昔日同事杨某(现为一宾馆负责人)告发,遂萌生了找杨“赔”点损失敲诈一笔的想法。

  于是,张某借他人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随后化名“李强”给杨某寄去一封恐吓信,称已准备好1公斤炸药和三根雷管,要杨准备10万元汇到指定银行卡上,否则将其炸死。信寄出后,看到杨没有任何动静,张某又多次用手机向杨发送恐吓信息,威胁其按信中要求汇款。杨某害怕自己及家人受到伤害,遂向警方报警。

  去年12月23日晚,警方通过杨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及手机号码,在武汉市硚口区一私房内将张某抓获。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办案检察官介绍,只要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并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情绪,无论威胁的方式是否是“佯称”,均应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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