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1245 发表于 2022-9-24 13:38

行政处罚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刘*,性别女,出生日期19**/9/*,年龄38岁,身份证号*****,现住址经济开发区联城路东电巷***金荷一区1栋1单元***。
因2022年8月22日18时许、在武汉盒马果岭公元店会员群里公共诽谤侮辱他人,直到9月初锁定本嫌疑人身份并受传唤之前 ,在群内态度嚣张并毫无悔改之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盒马果岭公元店店员2名,在群内恶意煽风点火影响了盒马的企业形象!受派出所民警行政警告和口头告诫!盒马杭州本部处以绩效考核,记过,半年不能晋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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