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 发表于 2015-10-23 21:37

武汉开发区体育中心的消费卡到期作废合不合法?

我们单位办的两张沌口体育中心的无记名健身卡,今年到了该体育中心规定的三年有效期,我们去消费时服务员表示卡已到期不能使用,到服务中心咨询后,给予的答复是卡到期就作废了,办卡时已通知,最多延长一个月。可是两张卡里还有近2000块钱,一个月消费不完,经多次协商未果。    我们存钱在体育中心,中心不会因此增加运营成本,却要为此把我们的钱规定上有效期,这简直是蛮不讲理!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法律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专业律师表示:“设置有效期其实是一种加重消费者消费负担的行为,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通过申诉举报等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商家对所谓的过期卡进行作废时,需提前告知消费者,经由他们同意签字才算有效。”沌口体育中心的这一做法完全是霸王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希望能给予关注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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