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1.16”货车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一案
发布于:2021-5-23 15:33 有249人参与
2020年11月16日2时许,吕某生驾驶车牌号为鄂A×××××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本辖区万家湖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灯直行驶入神龙大道,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及造成两车受损、路政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0年12月7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认定,吕某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吕某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吕某生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肇事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已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家属代为支付部分补偿款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吕某生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法庭在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后依法判决对被告人是否宣告缓刑。 吕某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吕某生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已由保险公司代为向被害人家属履行完毕赔付义务、向被害人家属支付部分补偿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对吕某生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2月14日,吕某生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吕立生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补偿款,并使得吕某生获得谅解。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吕某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吕某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代为先行向被害方履行完毕赔付义务,且吕立生的家属另行代为向被害方支付补偿款,使得吕立生获得谅解,均可酌情对吕某生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吕某生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履行完毕相应赔付义务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吕某生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会监督管理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2021年5月19日,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吕某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上一篇:沌口新新人家 家里水压小咨询下一篇:武汉智慧生态城川江池公园建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