沌口之声

查看:1037 回复:0 发表于 2012-2-7 23:42
发表于 2012-2-7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内容来源于沌口之声:zhuankou.com

劳斯莱斯的200万修理费 [复制链接]

  几天前,温州一辆雅阁“轻吻”身价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豪车车主的朋友喊出200万修理费的事情,成为不少开车一族的关注焦点。昨日,这一天价剐蹭到底要赔多少有了初步的结果——按照劳斯莱斯厂家的初步估损,这辆千万豪车最终的修理费,可能将在39万元左右。
  好多人都对200万元的修车费表示怀疑,当然39万也不算少——请注意,这还没有算去年冒出的“车损折旧费”(有人戏称“车辆精神损失费”)呢。好歹朱小姐还是个开本田雅阁的“中产阶级”,好歹这也是一场互有车辆保险的交通事故,倘若一个贫困的农民开着破电瓶车撞上劳斯莱斯,那还不赔得拆房卖屋、子子孙孙代代赔啊!
  损坏东西照价赔偿,这是“天道公理”。按目前法规,朱小姐既然对事故负全责,她就必须赔偿劳斯莱斯的全部修车费。然而,面对这辆“天价”豪车,掉个螺丝也值上百元的“尤物”,跑到人人都走的道路上,如何保证他人不遭遇“天上掉下的灾祸”?
  在现行法规中,对于贵重物品,赋予了物业“自我保护”的责任。预知物品存在被损坏的风险,那么就要承担起足够的自我保护责任,否则自己就要承担相当的责任。我们常听说国外某些名人巨额投保自己的美腿、美手……其实这就是承担“自我保护”责任。像那样些“易损物品”投保后,在保险公司的介入下,通常会得到很好保护,即使有所非故意的损害,意外伤害者也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绝不会以全部身家性命作为赔偿。
  这也许是个启示:价值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不但要投正常的车险,还要投“自我保护”责任险,以此保护豪车,同时也“保护”无意中损伤车辆的事主。否则,就如同一个人举着极品青花瓷器进入闹市区,大家摩肩接踵碰坏了还要承担责任,这样行么?
  言至于此,朱小姐的“不幸”仍值得大家关注。我想, 富人的“尤物”不该成为伤人“利器”,这既非仇富,也非逃脱责任,而是应当在法律上赋予其足够的自我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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