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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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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来源于沌口之声:zhuankou.com
就是否赞成禁烟花爆竹,媒体在武汉市展开了随机调查,调查对象中多数人赞成“禁鞭”。“禁鞭”中的“鞭”字,在湖北方言中,泛指烟花爆竹
但,严格说起来,“禁鞭”一词本身是法理颠倒的,那就意味着燃放烟花爆竹本来属个人的行为自由范围,却出于公共利益原因被强行禁止了。而实际上,燃放烟花爆竹几乎必然对他人造成影响,形成对包括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内的诸多正当权利的危害,于社会规则层面上,不应在个人的行为自由范围内。即就此具体问题展开的讨论,只能是是否特许燃放烟花爆竹,非经特许则不能燃放,而不是是否禁放烟花爆竹,非经禁放则不得限制。
于社会规则层面上,燃放烟花爆竹不应在个人的行为自由范围内早已是共识,并在上世纪90年代,引发了国内诸多城市限制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的浪潮。而新世纪后,便是此前严格限制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也故态复萌,于权利意识淡薄外,在一定程度上,与所谓传统习惯论有关。
传统习惯何曾能作为侵害公民权利的不容质疑的理由呢?
2010年7月28日,经过辩论和表决,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就通过了在自治区范围内禁止斗牛的议案,该议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据悉,加泰罗尼亚是西班牙第二个通过法律禁止斗牛的自治区。而加那利自治区早在1991年就已禁止斗牛。尽管该种行为只是虐待动物,然而当动物福利也成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则不论该种行为有多少年的历史、多么响亮的世界性声誉,也不能改变行为本身侵害法定权利的性质。燃放烟花爆竹亦然。(《人民日报》)
也就是说,便是出于种种理由,一定要特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必须以公民让渡自身权利为前提。即在充分讨论后,交由地方人大表决,乃至在区域范围内交由全民公决。首先就是否特许燃放烟花爆竹展开表决,然后才是就具体的特许方式展开讨论。后者由前者派生,如果前者不能获得通过,则根本不存在后者。在表决获得通过前,任何人没有燃放烟花爆竹的特权。如是,才于法理上通畅,才可以说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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